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