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