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报告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主要包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