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控辩双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