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 一、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 一、 一、 为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得视情况的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县(市)人民法庭。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此外,关于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份的争执及其他有关土地改革的案件,亦均由人民法庭受理之。人民法庭任务完毕已无存在必要时,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撤销之。 引用法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