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