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六)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 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审查回复。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应当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发送当事人。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七)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