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