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