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