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申请监督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