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当面、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 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认为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再审情形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违法的事实和理由; 其他当事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监督请求所提出的意见及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有无和解意愿; 其他需要听取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