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章 受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收到的控告,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