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监督请求;
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