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节 第四章 审查 第五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 申请监督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 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 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 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 申请人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申请监督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五) 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六) 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七)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监督的; (八) 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