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审查 第四节 简易案件办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简易案件: (一) 原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 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简易案件具体情形。 第七十八条 审查简易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审查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调查核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案件办理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办理简易案件,不适用延长审查期限的规定。 简易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程序应当简化。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