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包括: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