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审查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 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 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听证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听证会由检察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司法警察负责维持秩序。 听证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第七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围绕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对当事人提交的有争议的或者新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 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 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 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 (五) 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六) 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七) 听证员、检察官向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问; (八) 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九) 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七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参加听证的人员校阅后,由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可以组织听证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由主持人、听证员签名。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七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他人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