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章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通知文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