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通知文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