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决定开展听证审查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梳理、明确听证审查的重点问题;

拟定听证审查提纲,制定听证方案;

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员,并告知其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人员有书面意见或者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其在听证会前提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