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察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案件情况,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作出审查决定。 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宣布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宣告、送达和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