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十三、

十三、 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