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