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