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 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 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 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