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