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