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