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决定终结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