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