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勘验物证、现场; 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