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勘验物证、现场;

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