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