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