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九十六条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 宣读抗诉书; (二)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 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 (四) 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 第九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