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