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以终结审查,但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除外;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他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