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理后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