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