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