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现场走访、查验;

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