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 再审检察建议; (二)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五) 其他检察建议。 第六条 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 第七条 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