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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全程留痕。 第三十八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高检发〔2008〕5号)《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高检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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