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