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