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一般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表决。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一般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