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答复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答复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式答复后,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答复意见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布,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可以参照适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