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请示内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征求院外机关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