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