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二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