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涉及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勘验物证、现场;

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